青岛市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主管机关(公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刘 毅 联系电话:5061074 填表时间:20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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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青岛市物业管理收费规定 |
发布机关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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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0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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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意见 |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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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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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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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划定。(拟修改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划定)
2、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表决权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一票。(拟修改为,表决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
3、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拟修改为,制定和修改)
4、第二章第十三条,(拟定为删除;增加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名单等材料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拟定为删除)
6、第三章第十八条,(拟定为删除)
7、第三章第二十条,(拟定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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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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