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动车维修配件销售业户开业须知
200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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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步:维修业户办理〈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应提前7日到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办理开业申请登记。 第二步:本处自接到申请后给予答复。基本符合条件的业户发给〈开业条件审验表〉。此表由业户本人详细填写后送交维修维护 科。 第三步:〈开业条件审验表〉交回后到维修业户的经营场所进行审验。 第四步:开业条件审验合格后,发放〈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副本。 第五步:维修业户持〈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副本到所在地的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步:维修业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7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到业务科办理〈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正本,并领取〈标志牌〉。 二、维修业户必须严格按照《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及配件销售行业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并做到: 1、悬挂标志牌和经营许可证。 2、不得超出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3、不扰民、不占路、不损坏公共设施。 4、严格执行工时标准和质量标准。 5、不乱写、乱挂、乱置各类广告牌。 6、文明经营,保护环境,符合城管、环保部门的管理要求。 若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将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吊销〈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证〉。 三、变更、注销程序的办理: 1、维修业户应在证件有效期之前及时更换〈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更换时,携带〈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正本、副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维修业户在经营过程中,维修许可登记内容(例如:单位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等)若有变更,携带〈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审验表〉,审验合格后,发给〈机动车维修许可证〉。 3、维修业户办理注销手续,须将〈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标志牌〉一并交回,并填写〈注销登记表〉。 四、友情提示: 1、审验表一律用黑色钢笔或铅字笔认真填写。填写的内容要详细、准确、完整,以保证制作发放的许可证准确无误。填写后,应尽快交回,以便及时安排验收。 2、维修业户应在验收前做好准备,以便顺利通过验收。如:停车场地、生产车间、维修设备、维修人员上岗证、安全生产 、质量管理、环保保护、流动资金等。 3、〈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及时换发,超期作废。作废后,仍须按照开业程序办理。 4、维修业户取得临时的〈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副本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必须与〈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完全一致,做到“三证统一”。即:统一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金总额、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属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相关内容)。 5、地址:四方区南昌路135号二楼维修维护科。联系电话:4896968-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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