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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确认
2005年08月10日
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核准条件:
清产核资结果准确,方法、步骤合规。
申请材料:
1.清产核资资产清查报表;
2.价值重估申报表;
3.产权界定申报表;
4.资产损失、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审计报告;
5.其它有关资料。
核准程序:
1.受理申请;
2.核实;
3.批准。
核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评估管理处
联系电话:
58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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