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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确认


2005年08月10日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核准条件:清产核资结果准确,方法、步骤合规。
  申请材料:
  1.清产核资资产清查报表;
  2.价值重估申报表;
  3.产权界定申报表;
  4.资产损失、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和审计报告;
  5.其它有关资料。
  核准程序:
  1.受理申请;
  2.核实;
  3.批准。
  核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评估管理处
  联系电话:58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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