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司法所: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司法所管理,不断提高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根据局长办公会研究意见,结合我区街道司法所管理实际,特制定《四方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青岛市四方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根据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司法所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理念:执法为民、热情服务、高效敬业、依法办事。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条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最基层的单位,是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由区司法局、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每个街道设立一个司法所,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编制部门审批确定,名称统称为“青岛市四方区××街道司法所”,为正科级单位,与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五条 司法所的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 人 员
第七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及辅助人员组成。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是国家公务员,使用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八条 编制:每个基层司法所编制2人以上。 第九条 司法所设所长一人,司法所长的任免,由区司法局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竞争上岗产生。 司法所所长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法律大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司法助理员是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助理员的录用、职务任免、交流、 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司法所印章由区司法局统一刻制。因布局调整等原因撤销时,其印章由区司法局收回。
第四章 设 施
第十二条 司法所设施达到“六有”:1、有独立的办公场所;2、有与办公人员配套的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品、文件档案柜;3、有一台以上微机和必备办公设施(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4、有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电话座机、移动电话、摩托车或汽车);5、有工作必需的音像设备(照相机、录音机);6、有适应工作工作需要的法律书籍。
第五章 业 务
第一节 人民调解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的精神,努力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必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1、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2、指导检查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3、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道德的宣传教育。 4、调查研究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预防纠纷的可行性报告及办法。 5、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政策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按规定程序处理民间纠纷。 第二十四条 调解工作程序: 1、接受申请。 2、调查、收集证据,做好调查笔录。 3、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进行调解。 4、调解成立后,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交当事人各自保存一份,存档一份。 5、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6、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正确引导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7、书写结案材料,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工作目标: 1、一类调委会达90﹪以上;消除三类调委会。 2、“四无”村(居)达90﹪以上。 3 、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达到“六统一”。 4、矛盾纠纷初期排查控制率保持在98%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5%;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书规范完整,协议书有效率100﹪。
第二节 安置帮教
第二十六条 安置帮教工作范围: 1、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之日起3年内的人员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及时了解掌握在监狱内的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监狱、劳教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动员服刑人员的原单位、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家属亲友开展帮教活动。 3、动员、扶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人员实行依法处理。 5、指导村(居)委会、厂(矿)企事业单位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6、总结推广对刑释解教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七条 安置帮教工作程序: 1、接茬。①每半年组织安置帮教领导小组成员到监所看望一次本辖区所属服刑在教人员;②主动与监所单位取得联系,交换意见;③对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及时登记。 2、安置。一般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①对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协调原工作单位安置;②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安置;③对于有一技之长的,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协调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组织有就业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技能培训;④对于既无工作单位又无一技之长的人员,协调过渡性安置基地负责安置;⑤对因无生活来源和符合低保条件的报区市有关部门审核,落实有关低保政策和临时社会救济。 3、帮教。①与刑释解教人员所在的原单位、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过渡性安置帮教实体,在回归1个月内分别签订《安置帮教协议书》和《安置帮教责任书》;②每半年集中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法制教育;③抓好帮教升级、解除工作。对不服管教,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由镇(街道)安置帮教小组实行重点帮教,落实责任人;④指导社区(村)、居委会建立安置帮教志愿者队伍,有组织地参与安置帮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安置帮教工作目标: 1、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1个。 2、安置率达98﹪。 3、帮教率达100﹪。 4、重新违法犯罪率分别控制在5﹪和3﹪以下。
第三节 社区矫正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工作范围: 1、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1、接收。①接收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②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 2、执行。①制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②落实矫正工作制度、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③对矫正对象实施考核与奖惩。 3、解除矫正。①审查矫正对象解除矫正条件;②严格按解除矫正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工作目标: 1、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第四节 法制宣传
第三十二条 法制宣传工作范围: 1、在街道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组织实施。 2、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建立健全法制宣传网络,培训法制宣传骨干。 4、开展法律知识宣讲,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质。 5、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搞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6、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三条 法制宣传工作程序: 1、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度年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计划,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 2、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准备工作,包括材料准备、场地准备、人员准备和法律知识准备。 3、组织法律法规宣传。形式应灵活多样,可采用集中宣传、媒体宣传、网络宣传、以案释法和建立法制宣传一条街。 4、做好宣传信息反馈工作。每年底有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每次宣传活动要有宣传信息。及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做法。 第三十四条 法制宣传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第五节 文书表册
第三十五条 人民调解工作必备表册:1、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2、调解组织名册(街道调解领导小组、社区调委会);3、民间纠纷重点人、户统计表;4、调处纠纷收结案登记表;5、预防纠纷激化登记表(含四类激化案件);6、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登记表;7、纠纷苗头排查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必备表册。 安置帮教工作:1、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统计表;2、刑释解教人员登记表;3、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登记表;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花名册(含社区);5、安置帮教小组的季度鉴定表。 社区矫正工作: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工作统计表;2、社区矫正对象人员统计表;3、社区矫正组织花名册(含社区);4、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备表册:1、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统计表;2、街道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普法宣传员名单。
第六章 内 务
第一节 内务布置
第三十八条 司法所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公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司法所牌应竖向书写,白底黑字,有独立办公用房的悬挂在大门前。名称为:青岛市四方区XX街道司法所。 第三十九条 有条件的司法所应分别设立司法所长办公室、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办公室、调解办公室(调解室)、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和会议室,各科室牌应横向书写,(木牌为白底红字,铜牌为黄底黑字),分别挂在各自办公室门框左侧。 第四十条 司法所应设置工作人员标示牌。标示牌上应列明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及工作理念。标示牌应放在办公桌上,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当日去向应挂牌写明。 第四十一条 司法所墙上统一张挂的内容为: 1、司法所人员公示牌; 2、司法所工作职责; 3、街道调解领导小组、安置帮教领导小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社区调委会调解主任名单、企事业单位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组长名单、社区普法宣传员名单; 4、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逐月统计表; 5、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制度。 6、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组织网络图 7、设立荣誉窗,悬挂各种奖状、牌匾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街道司法所档案包括人民调解工作档案、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档案、“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档案、司法所建设工作档案。 第四十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档案包括: 1、文件资料:包括(1)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文件。(2)街道办事处、街道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记录等。 2、街道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街道、社区调解员相关备案资料;街道社区纠纷信息员名单;街道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名单。 3、街道半月民间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登记、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集中组织排查和专项治理集中排查的工作资料,包括通知、实施意见(方案)、总结、报表等;街道、社区纠纷每月排查统计报表。 4、“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接访工作记录、机制建设有关文件、排查调处工作计划、总结、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 5、驻街厂企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包括驻街厂企名单、厂企人民调解员名单及工作制度; 6、50人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调解组织建立材料,包括工作计划措施、非公企业名单、调解组织建立文件、调查报告等。 7、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立材料,包括工作措施、工作记录、调查报告等。 8、“四无”活动统计情况。 9、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措施、衔接机制、工作总结;基层法院委托调解登记、工作登记、调查报告。 10、街道、社区调解员培训,包括计划、方案、通知、领导讲话、培训签到簿、培训教案、培训记录、考试成绩及相关图片资料。 11、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调解文书等。 12、人民调解协议书规范完整,协议书有效率达100%,有具体的统计资料。 13、信息、宣传、调研资料,图片及音像资料,工作总结资料。 第四十四条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包括: 组织制度建设: 1、街道、社区普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2、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部署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记录, 每半年至少一次研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会议记录为准),党委中心组学法有记录。 3、街道、社区普法宣讲员队伍名单(5人以上),以及宣讲法律法规有关资料。 4、街道、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制度。 法制宣传教育: 1、上级有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文件。 2、本级制定下发的有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文件(年度实施方案、“法律六进”活动计划、开展集中宣传、集中教育、专题讲座、普法骨干培训和开展特色活动等文件)。 3、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全年学法情况,有计划,有配档、有学法记录和学法笔记,有花名册、有考勤、有试卷、有成绩登记、有授课资料。 4、社区居民、青少年、外来务工人员学法,有计划,有组织,有相关资料。 5、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中,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的相关资料。 6、对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相关资料。 7、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情况,有活动记录、信息、照片。 8、落实“四个一”工程(筹集一套法律图书,征订一套法律知识挂图,组建一支法制宣传队伍,建制一个固定的法制宣传栏)。街道、社区按要求建成法制宣传一条街和公开栏,并定期 更换内容,有一处固定的法制宣传场所。 9、街道、社区有普法学校,且设施和相关资料齐 10、工作信息、调研文章、工作总结。 依法治理: 1、参与专项治理活动情况,有措施,有活动记录、信息和照片。 2、“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情况,有相关制度, “情系未来”青少年法制教育品牌创建有计划,有落实。全年组织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上法制课不少于4次。 3、“法治社区”创建工作,有创建计划。 4、有2-3个依法治理典型单位,工作成效明显,并有典型材料。培养示范典型,有总结经验材料。 5、有相关信息、宣传资料,工作照片等。 第四十五条 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 安置帮教工作: 1、组织领导机制和各项制度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纳入街道领导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有责任书、考核目标、考核细则;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站,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一次,有情况通报、工作检查、会议记录;街道安置帮教各项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工作档案健全;有学习、培训、安置、帮教、登记、微机、档案管理等制度,各项制度、档案、工作资料;街道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年度培训有计划、有实施、有记录,有培训计划、内容、时间、登记、会议、人员名册。 2、规范和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刑释解教人员登记、建档、材料转递、反馈等工作程序规范齐全,无差错,有工作流程、有关资料;与区帮教组织有工作衔接制度,渠道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有衔接工作流程、制度、资料;街道实现安置帮教工作微机化管理,有刑释解教人员数据库,无与其他科室合用微机现象。 3、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各项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及时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窗口和工作形式内容,有优惠政策、保障措施文件、资料、登记表,宣传卡;示范点组织健全、制度落实,安置刑释解教人员4人以上;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刑释解教人员个人家庭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排忧解难。走访及情况登记。 4、帮教工作社会化。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跟踪考察工作,及时掌握人员动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项帮教制度措施落实,结对帮教率达到98%,脱管、漏管人员不超过2%。帮教协议书、脱管、漏管人员名单、重新违法犯罪人员名单;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帮教活动。有文件、名单、聘书、帮教措施及活动记录;创造性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开会推广表彰。典型材料、文件资料。 社区矫正工作: 1、完善社区矫正组织格局,健全网络体系社区矫正工作部署、目标,工作意见、矫正细则、会议记录;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健全,文件、工作机构、人员、办公设施。 2、落实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健全和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监督、教育、改造制度。有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情况、矫正效果、重新违法犯罪率不超过4%;健全和落实社区矫正档案、矫正个案;街道健全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和通报分析制度,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通报分析的文件材料,经验和工作创新材料、统计报表、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统计情况;街道健全和落实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培训制度,工作制度和培训通知、方案、培训记录;建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活动。建立队伍文件、名单、聘书,开展活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档案包括: 街道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计划、方案、责任分配、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记录、工作报表、工作总结和图片资料等。 第四十七条“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档案包括: “12348”法律服务专线相关制度、工作报表、接访登记等。 第四十八条 司法所建设工作档案包括: 1、司法所建设文件,包括部、省、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下发关于司法所建设的文件、其他部门下发的与司法所建设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街道办事处关于司法所建设的计划、意见等,街道司法所工作网络图; 2、街道司法所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及硬件设施配备情况; 3、街道司法所工作制度; 4、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包括培训计划、方案、签到簿、培训内容几相关图片资料; 5、工作信息、宣传报道、理论调研材料等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九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1、为确保司法所的工作能正常开展,司法所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2、司法所工作职责分为所长职责与司法助理员职责;3、司法所长负责司法所全面工作;4、司法助理员协助所长工作,侧重抓好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并负责做好所内 事务(包括记录、考勤、文书、统计档案、固定资产保管、安全保卫、卫生、后勤等)和所外事务(包括外出调查、送达各种文书、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讲法制课等工作); 5、司法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相互配合,互相支持,服从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完成司法所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 司法所例会、学习制度:1、实行例会制度, 每周召开一次所务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2、案件讨论会由所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确定;3、每月应组织调解主任召开例会,分析矛盾纠纷的特点,总结部署工作,进行业务培训;4、社区每周召开一次楼组长(信息员)例会,对楼组长(信息员)以会代训; 6、对街道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业,以 会代训两次;7、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 第五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所遇有重大问题或群体性上访、纠纷,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对超越职权范围的事宜,司法所长应向上逐级请示处理。 第五十二条 汇报制度:1、司法所长每月向区司法局和街道党委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汇报一次工作情况;2、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周例会向司法所长汇报一次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或发生纠纷激化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登记、统计制度: 1、司法所对不同内容的业务工作,应分别建立业务登记簿,做到分门别类,一事一记;2、司法所应建立健全各类统计报表,每周汇总工作情况,每月上报上级业务部门,每季度做统计分析,半年和全年统计台帐及时上报并归档。3、司法所应严格统计工作,司法所长应严格审查统计资料,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十四条 文书管理:1、司法所收到文件、材料,由内勤人员及时登记并送所长审阅处理;2、司法所发出文书,经所长及各级领导签阅后发出,同时存档。 第五十五条 理论研讨、信息报送:司法所应加强调研与信息宣传,每月应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2篇以上工作信息或动态,每季度至少撰写一篇理论研讨文章。 第五十六条 考核评比:司法所每半年对所内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司法所按照业务开展情况,定期开展评比活动,考核评比结果做为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年终考核依据。 第五十七条 值班:司法所实行值班制度。因公外出时,所内至少留有1人,特殊时期实行轮流值班制度。 第五十八条 作息:司法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并严格考勤制度。 第五十九条 请销假:司法所长因事、因病请假,按照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向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及主管业务科室报告。 司法所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按照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司法所应做好登记。 第六十条 安全、保密:1、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加强安全保卫意识,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报复和防扰乱工作秩序等工作;2、司法所工作人员外出公务,一般不得携带密级文件,必须携带的需经司法所长批准,并采取措施严加保密,及时归还。参加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要登记后在阅办;3、司法所要做好网络系统保密工作,派专人负责一体化系统的操作管理,对涉及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六十一条 物品管理:司法所对购置的硬件设施和物品要登记造册,安排专人管理;应建立物品领取制度,严格办公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十二条 首问责任制度: 1、接待来司法所办事的人员,第一位接受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的职责:(1)做到礼貌相迎、热情接待;(2)对属于本人工作范围内的事,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当场不能办理或难以办理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约定答复时限;(3)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告之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 2、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对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要认真予以解答;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帮助联系有关同志接听电话;负责接听的同志不在,应问清对方姓名、联系方式及来电事由,随后转告有关人员。 3、司法所在工作期间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出现空岗现象。 4、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对来访群众敷衍塞责或冷、横、硬、推,经调查属实的,参照公务员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机关考核奖惩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依法行政。
第九章 指导管理
第六十四条 分类指导管理。区局根据司法所建设发展现状,对各街道司法所分类进行指导管理。 第六十五条 例会指导管理。区局每半月召开司法所长例会,主要内容:①司法所汇报半月工作情况,提出下半月工作计划;②研究讨论疑难案件和有关事项,形成统一意见;③区局讲评半月工作情况,部署下半月工作任务。 第六十六条 目标管理。根据每月、季度、半年和年终考核检查情况,对司法所建设进行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方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