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依据 1.2目的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1领导小组 3.2专家组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信息系统 5.2急救机构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 5.4医疗应急救援专家组 5.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6物资储备 5.7急救评估 5.8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9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10其他保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责任与奖惩 8、预案实施时间 1.2目的 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快速、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具有意外性、突发性、扩展迅速、危害严重的特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管理网络。 1.4.2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加强医疗卫生救援的管理,采用先进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与医疗卫生救援的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制度,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3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医疗机构通力合作,应急工作人员及医疗卫生救援设备和物资应迅速到位,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人员的作用,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报告、处理、稳定等工作。 1.4.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处理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规划应急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供应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发挥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做到平战结合、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培训工作,做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演练、演习。 1.4.5加强协作、动员社会和公众参与。要贯彻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理念,在应急处置中各部门必须加强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及时、正确、有效地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生命的伤亡。各应急力量和广大公众要掌握必要的应急避险和紧急自救、互救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应对、控制原生灾害时,最大程度地减轻次生灾害和损伤的发生。 2.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1.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涉及我市并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国家、省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2.2.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2.2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2.3.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2.4.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援应急队、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后勤保障组。 3.1领导小组。区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3.2专家组。区卫生局组建由各专业有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并具体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区卫生局确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定点医院并根据事件级别组织指挥实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对突发事件现场附近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指令,立即指定为定点医院,设立专门区域,悬挂醒目标识,启动应急预案,开放所有床位,接收危重伤员抢救。对技术力量不足的由领导小组调派医疗救援应急队支援。对伤情允许或经抢救伤情稳定的伤员,转送至医疗技术好的后备医院救治。凡接收伤员的医院,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由医院医疗救治小组负责全程救治。 3.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建立区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平时在原单位从事日常工作,定期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演练。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接受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迅速深入现场,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理,承担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根据事件发生级别发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集结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区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等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支援,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响应集结。区卫生局局长作为医疗卫生救援总指挥以及分管副局长和卫生局机关办公室、医政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到达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其中卫生局医政科(或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队员迅速集结,在第一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主动与指挥中心联系,主动接受命令调遣。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或指挥现场,启用应急队伍及后备队伍。应急队队长及队员应在第一现场到各自岗位开展工作。后备队员随时待命,保证24小时通讯通畅,随叫随到。有关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分管负责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到达指挥现场,应急队做好待命准备,保证通讯通畅。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或相应的医疗救援应急队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就地先予以抢救、治疗,经过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的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6)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以后要立即启运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灾害的发生,避免灾后疫情的发生。 4.4信息报告和发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伤情、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院得到有效的救治,经区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使用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医疗救治信息在各组成部分之间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5.1.1自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发布命令起,各救援机构值班电话、急诊电话、无线通讯设备辟为专用线路,直至救援任务结束为止。 5.2急救机构。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与市急救中心实现联网, 承担日常医疗急救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转运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接收伤员的医院,要根据接收数量设立专门区域,并挂有明显标识物,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危重伤员转送市海慈医院、市中心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呼吸道传染病转送至市胸科医院,其他类传染病转送至市传染病医院。 5.3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按照市指定的市中心医院为市级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解放军第401医院崂山分院(原409医院)和市中心医院为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转送病人。 5.4医疗应急救援专家组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专业性的专家组。 5.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建立急性传染病(含生物毒剂)、食物中毒、化学中毒(含化学毒剂)及灾害与创伤等专业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成立不少于30人的应急专业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重特大事件发生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请求市级应急队增援。发生重特大事件时设立现场医疗所,悬挂醒目标识物。指导协助群众有序逃生,对进所伤员进行急救、分诊和转送,承担全部急救任务,协助做好善后工作的处理。 5.5.1区医院医疗救援应急队。其职责是:组成专业急救队,负责重度、中度伤员的救治,并护送伤员至各指定医院。 5.5.2事故现场周围的医疗机构,发现事故后组成两类急救队,一类为现场急救队,赴现场抢救伤员;另一类为转移急救队,将现场病人转移至安全地段或定点医院。 5.6物资储备。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单位负责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和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所有急救单元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除按部颁标准配备药械外,还应准备各种专用药品,中单、毛巾、冬天的保暖物品,以及创伤外科等药械的抢救物资。 5.7急救评估。区卫生局牵头,聘请市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和各参加救援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对事件中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和事件可能发生或衍生事态以及灾后疫情状况进行评估、统计、总结,书面报指挥部。 5.8医疗卫生救援经费。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经费的保障,严格使用监督。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5.9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广泛普及医疗自救、互救能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