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依据: |
《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三条“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规划、市政公用、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园林、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各种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 定的行为;(三)依照城市供热、供(节)水、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城市供热、供(节)水、燃气管理 规定的行为;(四)依照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依照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六)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侵占风景林地、庭院绿地、开放式公共绿地和损害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等行为;(七)依照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查处露天烧烤经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八)依照工商行政管理 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无照商贩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违法经营的行为;(九)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等行为;(十)其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