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四方区都市型科技园(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市四方区都市型科技园(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青岛市四方区都市型科技园(街)管理办法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突出“科教兴区”、“工业强区”的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都市型科技园(街)的建设与发展,以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四方区委、四方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创建科技创新区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四方区都市型科技园(街)按其功能划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以高校为主体,依托高校强势学科,发挥重点实验室带动作用,突出科研、孵化、成果转化,具有一定产业化条件,四方区划内的一定区域,可以申办都市型科技园(街)。以下简称“大学园”。 2、以企业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突出产业化为主导,发挥研发、生产优势,利用土地、建筑物及工业基础设施,具备相对封闭管理条件的厂区、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土地面积与建筑相适应,可以申办都市型科技园。以下简称“产业园”。 (二)四方区都市型科技园(街)重点发展产业及行业:新型装备制造业、新型能源、化工与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及高新技术应用于传统产业。重点引进: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中介机构等。 (三)四方区都市型科技园(街)位于四方区域内,其分园可不受地域限制,但园内企业必须在四方区注册。 (四)申报四方区都市型科技园(街),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具备下述条件。 1、大学园。 申办主体与相关单位成立都市型科技园(街)联合管理机构(实体),具备独立运作条件。 2、产业园。 申报园区土地、建筑权属清楚,性质相符,且留有充分发展空间(有可持续发展的土地、房屋等资源)。 申报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及科技类企业数量须占园区内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五)区都市型科技园(街)自认定起,新引进单位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园区内原有企业经青岛市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视为新引进企业)。 (六)区都市型科技园(街)年度主要考核项目。 1、大学园:科技活动经费总收入;各级重点实验室、各级技术中心;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等。 2、产业园: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实际上缴税金及销售总收入等。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有关条件。 二、确认程序及范围 (一)凡符合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企事业单位,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主体应向区科技局提报申办都市型科技园(街)的认定申请、园区企业简介、园区实施方案(园区三年发展规划、经济和效益分析等)、园区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园区的平面图。 (二)对提出申请并符合基本条件和要求的拟建都市型科技园(街),区科技局根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并颁发相应证件,确认为区都市型科技园(街)。 (三)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区都市工业园,由园区主体或街道办事处直接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并颁发相应证件,确认为区都市型科技园。 (四)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确认的区都市型科技园(街),每年审核一次,对审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区都市型科技园(街)资格。 三、服务与管理 (一)区都市型科技园(街)必须建立园区管理机构,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区有关单位,为入驻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等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科研、生产、经营环境并接受区科技局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区都市型科技园(街)环境建设须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外观要统一标志和徽标,突出“科技”特色;产业园内部实行封闭管理,对申请入驻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园区管理机构应遵循安全、公平、合理及简便的原则,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园区管理制度,与入园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报区科技局备案。大学园参照执行。 (三)区都市型科技园(街)采用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制度,实行季度报表、半年考核、年终考评,由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区科技局要求统一组织实施,相应报表及考核、考评材料统一汇总报区科技局。 (四)区都市型科技园(街)年度政策兑现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根据入园企业情况,按照要求提报兑现申请,经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五)区都市型科技园(街)自批准之日起享受区政府规定的奖励,入园企业与园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经区科技局备案之日起,享受区政府规定的奖励。 (六)区科技局是区政府主管都市型科技园(街)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四方区域内都市型科技园(街)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及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园区的支持与服务,统一规范对园区的执法检查。 四、其他 (一)本办法由四方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