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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青岛市四方区科技开发基金使用办法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199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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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科技开发基金的管理,使有限的基金能更好地为我区技术开发和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开发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区财政每年度科技经费的拨款和区内、外个人及团体的捐款。
  第三条 区科技开发基金,由区科委负责管理和掌握使用。
  第四条 区科技开发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和支持区直企业、乡镇、街道企业和校办工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申请科技开发基金的条件:凡符合科技开发基金使用范围并报请区科委审查或论证后同意立项,纳入区科技发展年度计划的项目,均可申请科技开发基金。
  第六条 科技开发基金的申请程序:基金使用单位应逐项填写“青岛市四方区科技开发基金申请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区科委,经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论证后审批。
  第七条 区科技开发基金系用无息或低息借贷形式支付,到期归还。如有到期不还者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追还。
  第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青岛市四方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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