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青岛市四方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业经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
青岛市四方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四方区委、四方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要求,为鼓励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我区科技进步、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1、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2、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3、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中,采用新技术的成果。 4、软科学方面的科技成果。 (1)科技情报、信息咨询方面的成果。 (2)科学技术管理方面的成果。 (3)政策调研、规划、预测、评估论证等方面的成果。 5、标准化和计量的科学技术成果。 6、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 奖励等级和标准。 1、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效果大小,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 一等奖:凡是引进并消化吸收、应用、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技术有明显的创新和提高,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年创利润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的项目。软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成果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授予一等奖。 二等奖:凡是引进并消化吸收、应用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技术有所创新和提高,填补省内空白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年创利润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的项目。软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授予二等奖。 三等奖:凡是引进消化吸收、应用、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填补市内空白或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年创利润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的项目。软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成果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授予三等奖。 四等奖:凡是引进并消化吸收、应用、推广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技术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年创利润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软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成果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授予四等奖。 2、奖励标准 一等奖:奖金5000元及荣誉证书。 二等奖:奖金3000元及荣誉证书。 三等奖:奖金1000元及荣誉证书。 四等奖:奖金500元及荣誉证书。 奖金由区科技三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评审机构 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各行业中技术水平高、作风正派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区的科学技术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科委。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申报的项目,必须列入区科委或市科委科技开发计划。区科技计划每季度可申报一次,并通过区科委或市科委组织的鉴定。凡符合奖励范围的项目,由所在单位填报《青岛市四方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申报书》并附有关材料,上报其主管部门(委、办、局、公司)经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报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凡是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尚未解决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3、凡已被授予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区科技进步奖。 4、获奖项目评出后,先予公布,一月内如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六条 为解决评审的经费,申报区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须交纳评审费,。不交纳评审费,不予评审。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各单位须在每年的11月20日前申报。各主管部门务必在11月底以前完成初审并报区科委。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于12月20日前结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申报奖励项目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的成果,一经查出,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九条 荣获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奖金的百分之八十授予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其余部分将给有关人员。主管部门要按贡献大小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的附加说明: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奖励范围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栽培、养殖、动植物保护、地质勘探、矿产开发、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环境建设、自然灾害的检测预报、医药卫生、物资储藏、科技管理、成果推广、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文化旅游、信息咨询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青岛市四方区政府颁布的《青岛市四方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