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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青岛市四方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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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青岛市四方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四方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经费重点支持四方区区属企业、民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
  第三条 科技三项经费的来源;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区财政每年按当年财政预算支出不少于1.3%的比例(逐年增加)安排科技三项经费,并于每年5月份和10月份前分两次拨入区会计核算中心区科学技术局账户。
  第四条 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1、加快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鼓励科技创新,支持成果转化。
  2、择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3、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挪用科技三项经费。科技三项经费用于科技项目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技术软件的购置,支付材料费、实验费、调研费等,不得用于建设厂房、办公楼、添置车辆等投资。
  第五条 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
  2、列入当年科技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推广项目。
  3、软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项目。
  4、科技进步奖奖励。
  5、国家、省、市下达科技项目要求区财政局匹配的项目资金。
  6、上述项目的调研、考察、论证、鉴定以及加快科技进步方面的其他管理费用。
  第六条 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方式:
  根据科技项目和项目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拨款、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项目发展。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说明项目重要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2、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报的材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材料审查、提出该项目的论证意见。
  3、区科学技术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科技三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1、区科学技术局是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是科技三项经费的监督部门。获得区科技三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四方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及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计划进展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经费使用情况。
  2、项目承担单位在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向主管部门和四方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上报半年及年度“科技三项经费使用情况信息调查表”及相关材料。
  3、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不定期地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区审计局负责对科技三项经费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专项审计,确保科技三项经费正确、合理的使用。
  4、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如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如有擅自将科技三项经费挪作他用现象,经指出仍不纠正的,将中止对该项目单位的支持,并进行项目财务清算,追缴剩余经费。同时,取消该项目单位以后三年内申请使用科技三项经费的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四方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四方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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