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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四方区扶持新开办专业市场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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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各有关单位:
  《四方区扶持新开办专业市场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四方区扶持新开办专业市场发展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全区专业市场建设,推动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四发〔2006〕7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四发〔2005〕1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新开办专业市场主办企业和场内经营业户:
  1、在四方区投资建设;
  2、符合我区现代服务业和专业市场发展规划;
  3、市场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不超过30亩。
  第二条  凡注册当年实际纳税区级所得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至30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的,第一年分别按企业纳税区级所得的50%、40%、30%奖励经营业户;后两年内,企业纳税区级所得当年比上年新增20%以上的,分别按新增部分区级所得的50%、40%、30%奖励经营业户。
  第三条  根据新开办专业市场对区级财政增收的贡献程度(包括主办企业和经营业户税收贡献)奖励主办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年实际纳税区级所得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80万元(含80万元)至15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至80万元的,新开办三年内,分别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条  对新开办的专业市场,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收经营业户的工商管理费。
  第五条  以上条款中纳税区级所得均不包括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对符合第一条款的新开办专业市场,享受四方区大企业“直通车”服务。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奖励条款,有与上级或我区其他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但不重复执行;其他方面与上级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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