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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
2、审查;
3、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所需材料: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出示原件)、《营业执照》1份(出示原件);
2、保健食品生产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国家核准的保健食品说明书复印件1份;
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4、拟广告内容样稿(包括图像、文字等材料,影视广告需提交VCD光盘及相对应的文字脚本和图片,广播广告需提交录音带一盒及相对应的文字脚本,其他媒介的广告需提交文字材料和相应图片);
5、广告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广告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若广告主为非保健食品自主生产企业,提供受委托方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青岛企业接受委托生产方需提供)及营业执照、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各1份;若广告主为经销商,需提供保健食品经销代理委托书(盖生产企业、经销商公章)、保健食品经销代理商的(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明文件或其它相关文件等;
7、完整的产品样品小包装1件。
注:
1、若同一产品申报2种以上形式的广告,需分开申报,提供3套纸质证明材料;
2、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为1年;
3、所有申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字、图案清楚,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相关表格:
备  注: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监察室
举报投诉电话:82899098
单位地址:青岛市沂水路7号甲
电子邮件地址:jiancha@sfda-q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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