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文明队” 开展活动以来,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为促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巾帼文明队”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使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制定区“巾帼文明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巾帼文明队”是以促进社会文明、促进妇女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妇女素质、倡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重点的群众性组织,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界妇女树立文明新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巾帼文明队”开展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社会发展的需求,引导广大妇女争当文明女性、知识女性,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三条“巾帼文明队”的管理原则是自愿参与、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巾帼文明队”条件: 1、女性占60%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2、“巾帼文明示范岗”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扬“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创新创效,岗位建功,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贡献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成为行业榜样。 3、“巾帼文明示范岗”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4、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优质服务,自觉奉献社会,积极参与“春雷计划”等社会公益活动,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巾帼文明队”实行负责人联系制度。巾帼文明队设队长、副队长,有固定的成员。队长定期向基层妇女组织沟通活动情况,加强联系与协调。基层妇女组织要定期了解情况,帮助巾帼文明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五条“巾帼文明队”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三章 评选、表彰、奖励
第六条“巾帼文明示范岗”的评选,采取单位自我申报,妇工委(妇委会)和行业共同推荐,报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研究批准,在正式命名前采取发文通报的形式进行公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从区级“巾帼文明示范岗”中产生。 第七条 区“巾帼文明示范岗”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对被表彰单位发文授牌,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 第八条 对评选出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区里以精神奖励为主,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建立区“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档案,完善“巾帼文明示范岗”申报、推荐、命名、表彰、奖励、考核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由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区妇联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各单位妇工委(妇委会)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和创建目标,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把创岗目标和措施纳入各单位的工作计划,以保证活动取得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示范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并设监督电话:83725842,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奖牌因风化雨淋退色变形的,报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各单位重新复制,旧牌上交。 第十二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考核工作由区妇联负责,并制定下发考核细则,各妇工委(妇委会)按照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本行业、本单位内的所有示范岗每年组织考核一次,考核结果报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区妇联)。办公室在各行业、各单位定期考核的基础上,组织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三条“巾帼文明示范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取消其荣誉称号: 1、考核不满60分者; 2、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3、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4、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6、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由所在行业、单位妇工委(妇委会)负责将“巾帼文明示范岗”奖牌收回,报区活动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10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