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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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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05〕23号),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93号)和市残联、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的通知》(青残联教就字[2000]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一)扶持对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合适经营项目和一定经营能力的城镇未就业、失业残疾人以及持有《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已经从事个体经营或已被扶持过的残疾人不再扶持。
  (二)扶持形式和标准
  对首次经营服务业、维修业、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的残疾人,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等提供一次性扶持金。工业项目不超过8000元;小商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不超过4000元;三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较大项目不超过20000元。
  (三)申请程序
  1、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城镇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须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
  (6)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7)经营场所房屋证明。
  农村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须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和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青岛市农村贫困人口社会保障优惠证;
  (5)经营项目方案或可行性报告。
  申请人携上述证件、材料原件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扶持金。街道、乡镇残联对证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核实是否符合扶持条件,对扶持项目的可行性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填写《青岛市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扶持资金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连同其他证件、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报区(市)残联。
  二、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
  (一)社区就业岗位的范围
  社区就业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适宜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
  2、社区停车场管理;
  3、社区公共设施维护;
  4、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托残服务;
  5、其它适宜残疾人就业的社区就业岗位。
  (二)社区就业岗位从业残疾人认定条件
  1、社区就业岗位安置的人员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有本地常住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就业、失业残疾人;
  2、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1年以上并为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
  3、月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4、就业岗位为社区就业岗位的残疾人。
  (三)社区就业岗位工资补贴、保险补贴
  符合认定条件的残疾人从事社区就业岗位工作,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150元工资补贴和200元社会保险补贴。
  (四)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
  开发社区就业岗位(不含物业管理公司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每安置1人且工作满1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岗位开发补贴。
  (五)社区就业岗位补贴申报
  1、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写《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于申报当月报同级残联,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
  (2)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4)从事社区就业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工资发放表);
  (5)招用残疾人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从业残疾人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管理。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于人员安置满一年后核拨。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于人员安置次月逐月申报。
  3、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后,要认真做好补贴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建立资金补贴发放台账。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主要用于用人单位岗位开发费用。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残疾人工资发放。社区就业岗位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为从业人员办理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三、鼓励企业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残疾人就业
  企业举办以安排智力残疾人为主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5人以上,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一次性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补贴用于购置方便残疾人生产的工具、设备和改善残疾人生产环境。另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工资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附件4、附件5)。一次性补贴在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次月发放;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核拨一次。
  此类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执行保障金的收缴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的残疾人计算在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之内。
  四、鼓励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聘请各行各业的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未就业、失业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并与师傅签订《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附件6)。残疾人经培训开业的,每培训一人,一次性给予师傅600元培训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金,需提供《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残疾人证、残疾人开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它证明。
  五、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一)培训对象及补贴标准
  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就业、失业残疾人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指导人员指导下,参加初级职业培训,取得初级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全额补贴。参加中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者,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
  对在市级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短期培训班接受培训的残疾学生培训费,参照同期社会培训机构同类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由市或区(市)分别承担。其中,由市级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与各区(市)残联联合开办的培训班,培训费按照区(市)残联与市残联各50%的比例承担。市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自行办班,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由市级负担。
  (二)残疾人培训费申领
  培训机构申领残疾人培训费,需向本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残疾人的失业证复印件;
  3、培训考核鉴定成绩单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季末填报《青岛市残疾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汇总表》(附件7)。残疾人培训费补贴每季度核拨一次。
  六、经费来源与拨付程序
  上述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除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上述负担比例执行外,市内四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支付。其他五市三区由同级财政支付。
  市内四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区残联、财政审批盖章后,报市残联会同市财政核准。市财政负担的经费据实拨付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
  其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上述经费,将应报送的材料报送本区(市)残联、财政审批盖章,由本区(市)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残联。扶持金、补贴等发放花名册汇总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七、工作要求
  各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对申领人员或单位的资格、条件要认真把关,切实做好各项审批、认定等工作。各级残联对申报材料等要运用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持证残疾人查询系统、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等逐一进行查验、审核。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青岛市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经营扶持资金审批表》
  附件2:《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附件3:《青岛市残疾人社区就业岗位(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4:青岛市企业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一次性补贴、工资、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附件5:青岛市企业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工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6:《能工巧匠名师培训残疾人技能协议书》
  附件7:《青岛市残疾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花名册》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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