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青岛市四方区政府雇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四方区政府雇员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依据《 中共四方区委、四方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区政府工作或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可以从社会聘用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城市规划、城市管理、高新技术等方面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职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遴选确定,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依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部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占用行政编制,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受聘职位相关专业领域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供综合性咨询意见;对参与的重大项目进行论证设计,提出可行性比较方案;对政府部门相关工作进行整体策划,提出行政决策建议;发挥专业优势,为推进政府工作提供高层次服务。 第五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纪律;有较强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某些特殊工作任务,愿意为我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 第六条 政府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普通雇员是指政府一般性技术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从事所需专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指政府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必须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或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第七条 雇用政府雇员的程序: (一)拟定计划。雇用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向区人事局提出雇用计划,送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雇员需求计划包括聘用事由、聘用职位及职别、聘用人员条件、工作方式和薪酬待遇等内容。 (二)公开招聘。政府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区人事局发布招聘公告,公布雇用岗位及条件等。区人事局和雇用单位共同组织考试或考核;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聘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批准,可通过个别选聘方式确定。高级雇员须由区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专家参加面试考核确定。 (三)确定雇员。由区人事局提出雇用人员的具体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审定。 (四)签定合同。政府雇员实行合同管理。由雇用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雇用合同》,并由区人事局鉴证。 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合同期限,雇用职位及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纪律,薪酬待遇,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雇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保守工作秘密、解聘辞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政府雇员合同一式四份,由雇用单位、区人事局、区财政局、政府雇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 政府雇员的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 有些临时性工作,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的需要签订1年以下的短期雇用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规定。 第九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在此基础上,还可根据年度考核评估情况,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政府雇员给予一定奖励。 年薪标准为:普通雇员26400--42000元(每月2200—3500元),高级雇员43200—60000元(每月3600—5000元)。具体标准与雇员协商确定。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待遇可另行确定。 第十条 政府雇员年薪标准的确定原则是: (一)受雇岗位以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对工作绩效或成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雇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续雇或解雇的意见,报区人事局。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雇员采取专职工作方式,雇员受雇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职工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三条 雇员受雇期间,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与《雇用合同》相同。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确需投保的,依照实际工资,按全民企业标准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第十四条 雇员年薪和社会保险列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根据区人事局提供的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按月将雇员薪酬拨付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账户。试用期内,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按月将薪酬的70%付给政府雇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将薪酬的另30%一次性付给,以后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