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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印发《四方区废品收购点规划定点设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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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方区废品收购点规划定点设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四方区废品收购点规划定点设置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对我区废品收购点的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青发〔2004〕23号)要求,依据《关于清理整顿修车点洗车点废品收购点的通告》(青城管办字〔2006〕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废品收购点定点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独立的上、下水。
  2.产出的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3.必须设置独立使用的库房和不低于2米的围墙。
  4.必须无噪音、无异味、不扰民、不占路、不污染,不影响市容观瞻。
  5.必须与所在地的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二、废品收购点规划布局
  1.禁设区域:居民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部队驻地、长途汽车站、风景区、广场等区域内。
  2.严格控制设置区域:在禁设区域以外,方圆50米内属严格控制区域,在此区域内现有的废品收购点如符合条件在此定点后,以后不再增设定点。
  3.可设置区域:禁设区域和严格控制设置区域以外的区域。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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