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四方区职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四方区职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社区工作者队伍,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和谐社区建设的需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是在社区从事管理和服务的基层社会工作者,其工作任务是: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在居委会的具体组织下,开展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主要承担经市、区社区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批准而延伸到社区的行政性事务。 第三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的选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其职数根据社区工作实际需要设置。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立足社区,热爱社区,奉献社区,关心群众疾苦,热心为群众服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区各项规定和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四)积极开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动员全体社区居民参与创建和谐楼组、和谐社区等活动,引导社区居民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文明市民。 (五)积极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有关会议,密切与辖区内各单位的联系,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六)调解民事纠纷,促进社区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 (七)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选聘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服务意识强,热爱社区工作,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三)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初聘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 第六条 选聘程序。 选聘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择优选取候选人、区有关部门审批录用。其中资格审查应有报名者居住地所在居委会的意见。 第七条 选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民政、人事、劳动、财政等部门共同制订工作方案,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与被选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期为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办理续聘手续。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和谐社区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对职业社区工作者进行教育培训。 第十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区有关部门对职业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和谐社区建设有关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街道办事处对职业社区工作者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职业社区工作者的素质。全年参加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接受教育、参加培训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依据之一。
第五章 纪律
第十三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必须遵纪守法,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迟到早退,工作不积极、不扎实、不负责任。 (二)不团结群众,不服从领导,违反社会公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四)私自在外经商、办企业以及搞其它盈利性经营活动。 (五)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邪教、赌博等活动。 (七)损坏群众利益及政府声誉。 (八)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五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在区民政局的督导下,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街道成立的考核小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主要对职业社区工作者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职业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具体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决议情况;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情况;服务群众、爱岗敬业情况;顾全大局,维护团结情况等。 能:主要考核职业社区工作者的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具体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完成临时工作任务的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勤:主要考核职业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具体为组织纪律性、出勤率、精神风貌、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奉献精神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职业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具体为按照职业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情况,办事快捷、处事稳妥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职业社区工作者的廉洁自律情况。具体为自觉遵守职业社区工作者行为规范,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等情况。 第十六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实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平时考核占40分,年终考核占60分。 第十七条 考核办法。 平时考核。由考核小组在充分听取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意见基础上,根据个人的出勤、工作态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满分40分)。 年终考核。先由个人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的80%以上)上进行工作述职,与会人员根据被考核人述职情况,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被考核人进行量化打分(满分60分)。 第十八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由街道根据个人总体表现,按照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其余为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职业社区工作者,由社区居委会上报街道给予奖励。
第七章 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由区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社区经费状况实行协议工资。 第二十一条 职业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协议后,符合办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由区统一办理,费用从社区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解除
第二十二条 街道与职业社区工作者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需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职业社区工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协议自动终止。 (二)职业社区工作者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协议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关系终止。 (三)经职业社区工作者与社区居委会协商一致,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有关部门审批,可以解除聘用协议,终止聘用关系。 (四)在聘用期内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和不能胜任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及不服从组织安排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有关部门审批,解除聘用协议,但街道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五)职业社区工作者在聘用期内违反国家和市、区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本社区章程、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履行聘用协议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有关部门审批,解除聘用协议,终止聘用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四方区职业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青四政发〔2004〕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