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ENGLISH | JAPANESE | KOREAN
  用户名: @ 密码:
首 页 | 走进四方 | 政务公开 | 在线办事 | 互动交流 | 数字地图 | 信息订阅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事项 - 公文、规章
【标  题】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方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 【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四方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四方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由区政府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监督工程实施,组织竣工验收;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并根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招投标进行行政行为监督。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土建项目或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装饰装修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各项手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土建项目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装修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相关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10万元以下的土建和装饰装修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按规定办理项目发包手续,并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与该项目相应的资质。
  第四条  项目程序:
  (一)工程项目一经确定,由项目主管单位会同区审计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监察部门按规定确定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设计,出具设计方案并附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
  (二)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有相应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来编定工程造价,同时组织工程的实施。其中项目总投资包括工程费、设计费、监理费、“三同时”评估费、质检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监察部门组织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工程实施。
  (四)工程竣工后,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主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工程招投标

  第五条  经区政府同意后的建设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
  第六条  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审计、财政、监察部门按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的相关文件。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资格预审。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为1日,接受投标报名时间为4日,自招标文件下发20日后开标(特殊情况报经市招标办和市监察局同意,可缩短时间);其中,评标参加部门及人员包括: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从市有形建筑市场相关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以及公证处等相关部门,区监察部门负责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二)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章  工程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八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通知中标单位3日内进场施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九条  工程开工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现场签证;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工程实施监督;质监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严格要求工程质量,安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前,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70%。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进度确认表,依据合同要求拨付工程进度款。由于工程项目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到现场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增加。

第四章 竣工验收及交接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主管单位、质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主管单位办理移交。
  第十三条  工程验收交接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整理完备的工程资料移交于区审计部门,由区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工程项目根据审计结果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工程保修,区财政部门按审计部门审定额的95%支付工程款,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付清。
  第十五条  中标单位在办理拨款手续时应提供正规发票、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附件:四方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流程图
 

打印】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使用帮助 常见问题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中共青岛市四方区委、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委、区政府计算机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技术支持与服务
鲁ICP备05029725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