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已于2005年2月25日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长 卞建平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公告(2005年3月11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21个单位为四方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四方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方区教育体育局 四方区财政局 四方区民政局 四方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四方区人事局 四方区城市建设管理局 四方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四方区文化局(四方区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四方区卫生局 四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方区统计局 四方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四方区档案局 四方区阜新路街道办事处 四方区海伦路街道办事处 四方区嘉兴路街道办事处 四方区兴隆路街道办事处 四方区水清沟街道办事处 四方区洛阳路街道办事处 四方区河西街道办事处 希望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公告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级行政许可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区政府不再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