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的意见》(四委〔2003〕93号)、《关于扶持优势骨干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意见》(四发〔2004〕13号)实施以来,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加强政策引导,强化扶持服务,狠抓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我区都市工业园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优势骨干工业企业的经济带动作用日益明显,推动了全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两个《意见》中的部分奖励条款需进一步完善和补充,以充分发挥奖励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为此,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对两个《意见》中的部分奖励条款进行了完善,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扶持优势骨干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意见》有关补充规定 1、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的问题。企业技术改造是企业自主市场行为,国家对采用国产设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开发、科技产品转化、设备更新等方面均有相关的优惠政策,用区级有限的财力建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奖励资金,力量不足,激励作用不强,因此,对《关于扶持优势骨干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意见》中第5条、第6条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的有关规定不再实施。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增进信息交流、搞好协调服务,积极引导企业立足自身发展和市场需求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 2、关于对新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企业和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由于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内的企业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界定,对其实施奖励缺乏可行依据,因此取消《关于扶持优势骨干工业企业做强做大的意见》第9条中有关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内企业的奖励内容。同时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按照认定级别进行奖励。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经费用于企业研发高新技术项目投入补助。 二、《关于加快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的意见》有关补充规定 1、关于对都市工业园入园企业的奖励政策。原《意见》中对新入园企业根据纳税区级所得分不同档次实施奖励,但区级所得20万元以下的,没有下限规定,难以操作。同时,为引导提高园区效益,调动入园企业的积极性,相应增加对税收区级所得增量的奖励。原《意见》第五部分第1条修订为“企业注册当年内纳税区级所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入园企业,第一年分别按其纳税区级所得的40%、30%、20%给予奖励;后两年内,企业纳税区级所得当年比上年新增20%以上的,分别按新增部分的40%、30%、20%奖励企业。对于纳税区级所得注册次年内才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适应本奖励条款。” 2、为便于操作,取消原《意见》中第五部分第2条,取消第3条“经营期十年以上”的规定,明确园区内原有企业出租闲置资产租金产生税收为营业税和房产税。 3、关于对都市工业园主办街道、主办企业的奖励政策。为鼓励园区主办街道、主办企业引进产业聚集度高、对区级财政贡献度大的企业入园,将原《意见》第五部分优惠政策第10条修订为:对当年新引进与园区主体产业基本符合企业(企业注册年度内纳税区级所得需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园区主办街道、主办企业,分别按当年企业纳税区级所得的6%予以奖励;后两年内,企业纳税区级所得当年比上年新增20%以上的,分别按企业当年实际纳税区级所得较上一年新增部分的8%给予奖励。取消原《意见》中对主办部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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