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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初等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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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初等教育阶段是指六年制小学教育。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所辖普通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第三条  小学入学应体现义务教育公平性、民主性和全纳性原则。
  第四条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民政、财政、人事等部门成立小学入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学入学政策制订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学校招生应由校长全面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入学。
  第五条 本区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各类残疾儿童入学年龄为7—9周岁。
  适龄儿童因特殊原因需延缓或免予入学的,应由其父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入学。
  第六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划分学校服务区,并根据学校布局调整及生源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服务区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严格控制学生班额,积极推进“小班化”教学试验。学生入学起始年级的班额一般控制在40名以下,其他年级不应超过45名。
  第七条 本区公办小学统一招生时间为每学年结业后的周六、周日两天。特殊教育学校、改制学校、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依据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适当延长。
  学校应于招生前两周在服务区范围内张贴入学公告,告知入学的年龄、时间、服务区范围及入学的办法、要求等。
  第八条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送子女(被监护人)按时入学。
  第九条 建立残疾儿童“零拒绝”制度。特殊教育学校招生时间可提前一周并适当延长。
  学校应做好服务区内残疾儿童的摸底和动员工作。利用入特教学校、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确保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组建送教上门的教育训练队伍,为无法正常进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服务。
  第十条  规范借读生入学管理,保障流动儿童受教育权利。适龄儿童跨省、市及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在范围之内)。具体报名办法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积极扶持民办学校、改制学校发展。允许改制学校(含特长班)、民办学校提前两周招生。
  被改制学校、民办学校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入学通知书》,交其父母在普通小学招生前到服务区公办小学盖章,分别留公办小学和改制学校(民办学校)归档。
  第十二条 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服务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入学,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擅自招收择校生和举办各种学科实验班、特长班。
  第十三条  学校应在招生结束一周后,将新生名单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全区统一于每年的8月1日发放《义务教育初等教育阶段入学通知书》,通知其报到注册事宜。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学校应坚决杜绝小学生辍学或其他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市教育、物价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杂费。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按《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为其减免杂费。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和个人的捐资助学款项应开具收据,并上缴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对接受的社会各界和个人捐助的教学设备器材,应记入学校固定资产并造册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小幼衔接研究,指导适龄儿童父母对新生进行入学准备教育。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假期举办以新生为对象的收费性辅导班。
  第十七条  加强小学入学的管理和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咨询服务和检举监督热线,负责小学入学政策咨询以及对学校招生行为和父母送子女入学情况的检举和监督。
  第十八条  适龄儿童父母无正当理由不送或者阻碍其入学的,学校应配合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动员其送子女入学, 拒不改正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采取其他措施促使其送子女入学。
  第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入学的;
  (二)违反规定组织入学考试的;
  (三)擅自招收择校生的;
  (四)擅自举办各类学科实验班、特长班或收费性新生假期辅导班的;
  (五)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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