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依据: 《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工作内容及程序: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其完成单位应在申请鉴定日期前一个月,按规定格式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学术资料或技术资料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核。 经初审报青岛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进行鉴定。 鉴定组织部门为青岛市科技局,受组织部门委托由区科学技术局主持鉴定。 鉴定报告经青岛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颁发鉴定证书。 成果完成单位应在鉴定通过后10日内,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科技成果简介》,到青岛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办理成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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