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优化科技发展环境,推动科技事业全面进步,努力创建科技创新区,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并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要求,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吸收相结合,科学研究与科技转化、推广相结合,行政推动与市场推动相结合,通过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科技中介风险投资等体系的建设,努力创建科技创新区,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任务。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整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以科技资源整合为突破口,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以创新主体要素培育和优势产业创新支撑能力建设为重点,提升本地区的核心竞争力。力争用6年时间,基本建成网络健全、功能完善、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体系,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使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加突出。到2010年,我区科技创新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到45%以上,全面构建起“一个园区、三个创新体系”的科技发展格局。 一个园区,即“都市型科技园(街)”。依靠驻区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研发、转化、制造的优势,建立科技园区,使“都市型科技园”成为青岛市着力构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知识创新体系。围绕驻区大学、科研院所、省市重点实验室人才等优势,加强内引外联和与驻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联合,争创国内研发水平领先的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完善我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布局。 建立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大中型科技企业实验室的升级和壮大,推出一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成果,为区域企业提供成果转化和技术借鉴,最终确定我区在全市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地位。 建立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以风险投资、担保、金融等机构为主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知识产权交易、法律服务、专利商标、信息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群体,为我区经济建设搭建起技术、信息和服务平台。 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品、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升级 (三)加强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支持驻区高校创立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研发中心等单位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的,区科技、财政部门要制定政策,给予支持奖励。 (四)支持我区原有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老企业,引导企业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用于补充企业科研经费。区科技、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奖励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 (五)科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鼓励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信息、科研优势,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集成资源,强化产学研联合,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科研和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应不低于当年预算的50%。 三、加快科技创新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不断强化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建立和形成符合四方区科技创新区规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区域创新体系。加强区域创新系统理论与建设模式的研究探索,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的宏观管理,增强区域创新体系的目标性、完整性、协调性,提高系统的整体效益。通过组建科技发展促进会、民营科技促进会和建立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等形式,搭建资源共享公共服务平台,将全区科技资源进行整合。对经区以上科技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科技平台,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经区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财政支持。 (七)加快建设四方区“都市科技园”,使之成为高新技术发展的人才、技术、信息和产业的聚积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创办“都市科技园”, 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给予“都市科技园”更加优惠的政策,通过政府引导,逐步建成以高校为中心、以高校强势学科为支撑、以驻区科研院所为依托、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高新技术企业为辐射的都市(楼宇)人才、技术、信息和产业聚集地,吸引更多的科技企业和科技人才来园区创业和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八)区政府建立驻区高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区领导重点联系高校、科研院所制度,坚持定期走访,加强信息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九)进一步优化区域科技、人才、资源配置,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发挥驻区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的作用,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以多种方式在四方区进行成果转化,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孵化器。经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四、加大科技投入,促进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建设 (十)区政府要逐年增加科技投入用来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逐步建成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和社会自愿加入为主导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要不断提高科技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区财政每年按不低于财政支出1.5%的比例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用于支持科技攻关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集中部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税收区级收入资金,设立四方区都市科技园区(街)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一)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科技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为四方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产品开发提供投融资服务。凡在我区注册的科技投融资或担保公司,当年对四方区企业投资额超过总投资50%以上的,给予相应的财政奖励。 五、大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十二)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区经济建设的生力军,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要把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创新纳入科技经费支持、科技风险资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和引进科技人才的重要范围。鼓励驻区科技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支持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租赁、收购等形式参与我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5年内重点培育10家民营科技企业做强做大。对符合免营业税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给予退税。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创建都市科技园区,形成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人才、技术、信息聚集区。要将科技园建设作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以科技园区建设为载体,引进一批具有高附加值科技产品的民营科技企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壮大发展一批能够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龙头企业。 六、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经济、贸易的结合。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保护企业和个人的自主知识产权,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专利申请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对于专利申请权属明确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府专利专项资金资助。 (十五)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要重点支持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的开发、转化、推广应用。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新产品计划、科技攻关等科技发展计划,对相关项目要安排财政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七、加强领导,重视人才,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 (十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抓好科技人才载体建设,努力打造人才、基地、项目一体化的科技创新平台,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依据《四方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四方区关于引进优秀人才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培养引进一批知名专家、学者和技术带头人。提倡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员以技术、管理、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努力让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 (十七)各有关部门要把环境创优作为激励创业的关键举措,通过建立四方区“都市科技园”、组织实施“四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培植各级“科研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载体,积极支持一批社会精英和科技拔尖人才,走出“书斋”、“大院”,领头闯市场、创大业,成为行业带头人。 (十八)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区科技工作的总体目标,做好科技工作规划,加强协调和服务。 (十九)认真编制好“十一五”科技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四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瞄准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科技项目,研究确定适合四方区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重点。加强对上衔接,积极推荐优秀项目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争取有一批重大科技项目进入国家、省、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二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工作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创建科技先进单位(部门)、先进企业、先进个人活动,对于在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效益以及在科技进步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项目和科技人员,要大张旗鼓地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四方区科技进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区委、区政府将科技工作列入《四方区目标责任制管理绩效考核》,对各街道进行年度科技责任目标考核。 (二十二)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其奖励政策如与我区制定的其它政策不一致,同一事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其它方面如与上级政策、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意见》由四方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