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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四方区加快科技进步创建科技创新区的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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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方区加快科技进步创建科技创新区的奖励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四方区加快科技进步创建科技创新区的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四方区加快科技进步创建科技创新区的奖励规定

  为加快我区实施“一个园区,三个创新体系”科技发展步伐,根据《中共四方区委四方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创建科技创新区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普遍适用的奖励规定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用于补充企业科研经费。新认定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三年内对年度区级财政贡献部分比占年增加20%以上的,区财政按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5%进行奖励。
  (二)鼓励驻区高校等企事业单位创立和引进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经批准后,在享受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等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中产生的区级财政贡献,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自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评估验收后,根据转化项目投资及区级财政贡献等情况,区财政安排1—5万元奖励双方合作单位。
  (三)区财政每年按不低于财政支出1.5%的比例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对高新技术产业科研和产业化项目的支持不低于当年预算的50%。
  (四)鼓励科技创新,搭建科技服务平台,优化资源配置。对经区科技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科技平台,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五)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建设孵化器。经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和在孵企业,自认定起三年内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中介服务、科技风险投资和担保机构,为四方区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产品开发提供投融资服务。凡在我区注册的科技投融资或担保机构,五年内对当年为四方区企业投资额超过总投资50%以上的区级财政贡献部分,按照其入投资额比例给予相同比例奖励;对经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三年内按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子奖励。
  (七)鼓励驻区大学、科研院所、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进步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且在四方区内转化的单位给予2万元配套奖励;对列入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山东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及获得青岛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且在四方区内转化的单位,给予1万元配套奖励。
  二、都市型科技园(街)奖励规定
  凡进入都市型科技园(街)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在享受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优惠政策基础上,再给予如下奖励。
  (一)每年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30%资金,设立区都市型科技园(街)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都市型科技园(街)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和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内按区级财政贡献部分100%给予奖励。自第二年起,年区级贡献在50万元以上、20万元至50万元以及20万元以下该类企业,两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区级财政贡献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80%、60%、40%给予奖励。
  (三)鼓励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孵化器等在园区内转化新产品。对转化新产品单独核算纳税的,自备案确认转化年度起,三年内区财政按照转化新产品增加的区级财政贡献按排资金给予奖励。
  (四)鼓励科技风险投资等投融资公司投资科技园。投资基础建设所产生的区级财政贡献,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固定资产租金产生的区级财政贡献,三年内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五)鼓励企业、个人中请国内外专利,在争取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补助外,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相应配套奖励。
  (六)区都市型科技园(街),经认定验收后,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其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
  三、其它
  (一)本规定由四方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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