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方区科技孵化器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方区委 四方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创建科技创新区的意见》文件精神,促进科技孵化器的管理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附:四方区科技孵化器认定标准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四方区科技孵化器认定标准
四方区科技孵化器系指在四方区注册的市、区有关部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投资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及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一) 认定标准 申报四方区科技孵化器认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为在四方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科技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根据科技孵化器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科技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4、科技孵化器的投资总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占2/3以上,且作为科技孵化器用途不少于5年。场地及建筑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不属于自有或租用的不能作为科技孵化器场地,该场地内的企业也不属于入孵企业。 5、科技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物业租金和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6、科技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科技孵化器内设有以上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同科技孵化器外有关中介机构建立了固定合作关系。科技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的使用有明确、可行、公开以及大部分入孵企业入认可的规章制度。 7、科技孵化器入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科技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科技孵化器动态良性循环。 8、进入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处于初创期的独立法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的开发和生产;自主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行业成长性较好,市场潜力大;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好。 (二)认定程序 9、凡符合科技孵化器认定标准的科技孵化器,可向四方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10、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四方区科技孵化器认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科技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科技孵化器入孵企业名录;科技孵化器内配套创业投资情况的说明。 11、各申报单位将上述有关材料报送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按照本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对入孵企业进行全面问卷调查并备案。 12、向核准的申报单位颁发青岛市四方区科技孵化器证书及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