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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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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办理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5)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办理程序
  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持下列证件和证明办理离婚手续:
  (1)户口簿或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离婚协议书。(草稿)
  (4)结婚证(两份)。
  3、联系电话:8564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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