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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服务事项 - 服务事项
办理收养登记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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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以上四条必须同时具备。
2、收养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收养登记的收养人,须持有以下证件和证明: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的证明。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查找弃婴、儿童亲生父母的公告。
3、收养及解除收养规定
收养人在被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在民政部门办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的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解除)收养登记证,收养(解除)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4、联系电话:8564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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