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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申办社会福利企业
服务对象:福利企业
办理流程:《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意见》(鲁民〔2007〕73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办理流程:申请-审核-审批
所需材料: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定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含);
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其它类型保险暂不予以认可);
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7、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员,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人员。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四方区民政局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四方区鞍山二路48号
乘车路线:20,36,126,210,229,303,309,310,319,378,602等鞍山二路站
联系电话:85634873
监督电话:86662826
电子邮件:qdsfps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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