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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国内弃婴收养登记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办理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办理流程:(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所需材料:办理弃婴收养必须是无子女、年满30周岁以上,并具备下列证件: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市级以上医院出具不能生育诊断书。
3、收养人身体检查表。
4、拾到婴儿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捡拾婴儿报案证明,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确定婴儿身份(是否属于弃婴),同时须由民政局办理登记寻人启示,自登报之日起满60日无人认领即视为弃婴。
5、镇、街或工作单位计生办出具无子女证明。
收费标准:依据国价委、国财部价费字[1992]349号文件关于收费通知精神办理收养手续,共计收费250元。
办理时限: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告60天除外),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办理机构:青岛四方婚姻登记处
办公地址:青岛四方鞍山二路61号
乘车路线:20,36,126,210,229,303,309,310,319,378,602等鞍山二路站
联系电话:85648856
监督电话:83757325
电子邮件:sfdj2820@sina.com
备  注:2003年9月1日以后捡拾到的弃婴统一交到青岛市社会福利院并由福利院所在地的市南婚姻登记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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