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ENGLISH | JAPANESE | KOREAN
  用户名: @ 密码:
首 页 | 走进四方 | 政务公开 | 在线办事 | 互动交流 | 数字地图 | 信息订阅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事项 - 服务事项

采购知识--什么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如何进行?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10-09
字体:【】 【】 【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阶段性结果或最终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为:
  1、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当由第三者负责,即由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或者由采购单位、采购中心会同专业质检机构共同负责,但采购金额较小或货物技术参数、规格型号较为简单明确的除外,可由采购单位分管人员进行验收。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2、采购单位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3、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在采购单位按照合同验收之后,政府采购办公室可以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抽查复验。
  4、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5、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给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验收接受;如不影响安全、不降低使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改变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致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价验收接受。
  只有非重要部分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其它部分可以先行使用的,且采购人确有先使用的必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就先使用部分进行验收,并支付部分款价。
  7、验收时间的约定:
  (1)货物类。对供应商提供的国家标准产品或技术要求不高且品牌、型号规格明确的,采购人应做到随到随验收。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或非标配产品,采购人应在供应商提交货物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
  (2)工程类。属于独立的工程(包括设备安装调试)项目,在供应商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7日内,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工作。
  属于基本建设配套工程项目,且需要与基本建设工程整体验收的,则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执行。
  8、阶段性验收约定。由采购人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阶段性验收报告。
  9、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四份)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财政部门支(拨)价款的必要文件。
 
打印】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使用帮助 常见问题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中共青岛市四方区委、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委、区政府计算机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技术支持与服务
鲁ICP备05029725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