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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区政府采购办法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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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及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四方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市场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同类批量总值在叁仟元以上(含3000元)的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按照有助于推动公开和有效竞争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时间:为充分保证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采购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各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二十日前根据具体采购要求提出申请(逾期提交的申请将依次列入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次季度第一个月上、中旬为采购项目的实施操作时间。
  各单位应增强采购的计划性,提前制定好年、季度采购计划,以便区政府采购部门统筹安排。
  对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加急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在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至少提前一周时间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填报《四方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否则因采购时间而导致的工作延误由采购单位负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领导机构及管理部门。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决定我区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确定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集中采购资金数额标准;研究批准区政府重要采购事项及其采购方式等。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办在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和组织实施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决定的工作事项和采购事项;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拨付范围;协调解决采购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第六条 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我区政府采购的操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组织政府采购事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根据相关的行业标准及采购项目特点,审核本区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质;监督检查定点项目的履约执行;受理有关投诉事宜。
  第七条 采购单位。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单位为采购单位。其主要职责: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推动和监管本部门、本系统的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编审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采购管理部门;配合、协助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并按要求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采购操作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组织形式(集中或分散)和选定采购组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执行采购方式;验收;结算;归档等。 
  第九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在每年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时,根据本部门承担的市、区级任务,按照区级政府采购目录内容,本着节俭、实用、效益的原则,将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填制《政府采购预算表》并编入部门预算,逐级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交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审批通过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逐项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盖章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区采购办。审批表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基本技术及商务要求”、“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数量”、“使用时间”等,注明项目经费来源(预算内、预算外或自筹资金)并确保资金到位。对非通用商品,采购单位应同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说明。采购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业务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接受项目委托
  区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以及政府临时决定,对采购单位提报的,经区财政局预算科审核后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及有关规定的,通知采购单位该项目正式进入采购程序,并会同采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提供的项目技术、商务要求,将作为采购文件制做的主要依据。
  (二)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特点和采购限定时间拟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
  (三)编制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填列内容进一步与采购单位沟通联系,详细了解采购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及“充分、细致、周密、严谨”的标准草拟采购文件。需要对采购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采购中心将邀请专家会同采购单位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直至达到项目要求。
  (四)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定稿后,采购中心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中国财经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青岛财经日报》和“青岛政府采购网站”为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
  政府采购中心将充分考虑和预见由于采购信息发布范围限制等因素而出现的参加投标(或报价)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等情况,除发布采购信息外,还应辅助采取邀请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参加应标(或报价)。
  (五)发售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对外发售,发售价格应充分考虑政府采购的公益性,不宜过高,条件成熟时可以采取网上免费发放的形式。政府采购中心对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情况进行保密。
  招标采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采购,自谈判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谈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7日;询价采购,自询价函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回收报价函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3日。
  (六)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审组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评审组应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审组成员于每次采购会议召开的前日下午,由采购办按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专家库中临时确定,临时通知。具体项目内容、评定标准于标前评审组预备会中详细说明。
  (七)召开评审会议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由参与投标或报价的供应商代表、采购单位代表、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人员(必要时应聘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和评审专家组成。会议由政府采购中心主持。
  (2)宣布会议纪律、评审原则(或办法)和注意事项,提出回避建议。评审会议开始之前,主持人逐项说明评审会议有关要求,保证评审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率”的原则。同时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对与项目供应商存在亲属或其它利害关系的评审人员提出回避建议。无异议后,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会场秩序应保持肃静、有序,违反规定的将清出会场。 
  (3)检查投标(或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唱标之前,工作人员应在公证或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当众检查投标(或报价)文件,确认密封完好之后开启唱标。
  (4)唱标。唱标人员按照抽签确定的顺序进行唱标,唱标时依次介绍投标报价、企业资质、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评审组同时审阅投标(或报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对供应商资质、投标报价、产品性能、方案可靠性等做全面了解。
  (5)询标和谈判
  ① 询标(招标采购)。供应商唱标完毕,评委进行质询。质询的内容围绕采购标的技术参数、付款方式、交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评委与投标单位之间不得就标的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商讨。
  ② 谈判(竞争性谈判)。谈判组应单独与每一位供应商就标的价格、技术和商务要求进行进一步商洽。根据需要,谈判组可与供应商进行多轮谈判,但必须保证所有参与项目的供应商享有同等竞争机会。供应商对谈判组成员所提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承诺,澄清或承诺的内容将构成投标(或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评审会场确保与供应商及其他无关人员分离。所有询标或谈判内容实行保密,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透露给其他供应商和无关人员。
  (6)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询标(或谈判)结束后,评委应结合投标(报价)文件内容以及供应商的谈判承诺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按评审组预先通过的中标原则进行打分或投票,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应在配置满足需要的前提下,选择产品性价比、产品质量、服务信誉等方面最具优势的供应商中标。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确定以后,评审组应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签证表》,并由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7)宣布评审结果。评审结束后,所有与会人员到场,主持人宣布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会议结束。
  (8)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评审过程、专家意见以及采购结果等情况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并按规定存档。评审报告应对标前组织过程、供应商竞标情况、项目评审过程等情况做详细说明。
  2、询价采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由采购中心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函。
  (2)询价。供应商在满足询价文件所有条件的前提下,报出最具竞争力的一次性报价,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送达采购中心。
  (3)成立询价评审组。询价评审组由采购单位代表以及专家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评审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4)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评审组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的前提下,以服务优良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八)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定标后十日内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
  (九)签定合同
  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下发以后,政府采购中心应及时组织采购单位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验收
  合同的履行、验收均按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结束后,采购单位负责人应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一式四份)上签署意见后交采购中心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十一)结算
  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政府采购中心持经采购单位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等有关资料会同财政局相关科室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或由采购单位凭采购中心出具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各种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采购单位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由主管部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好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采购单位直接支付两种形式。
  (一)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财政账户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其具体办理程序:
  1、资金汇集。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财政审批通过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2、支付。区会计核算中心经采购办授权后,对由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经采购单位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表》进行审核,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额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二)采购单位直接支付是指由采购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付款方式。
  其具体办理程序:
  1、落实资金。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日内,确认项目资金到位。
  2、支付。区会计核算中心经采购单位授权后,对由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经采购单位盖章确认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表》进行审核,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额从单位账户中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因采购单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承担。

第四章 执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结果进行采购。已确定定点单位的定点采购项目(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办公耗材、印刷等),采购单位必须在定点单位范围内选择采购。凡不在政府采购确定范围内进行采购的,财政局不予核拨项目资金,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事先填写《四方区政府采购特殊事项审批表》(附件五)向采购办说明原因、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采购办审核确认后,方可采购。会计核算中心给予报销。
  本条所称特殊情况,只限定于下列情形:
  (一)已参加本系统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省市级政府采购的项目。
  (二)定点采购项目中,定点单位无法提供其所需货物或服务的项目。
  第十六条 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工程类(含维修、装修)项目及区建管局所属的造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的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办理完毕并报采购办备案后,由区建管局依法委托有关机构组织招标采购。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要求执行,并依法接受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全程监督。采购结果报区采购办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四方区政府采购操作实施方案》(青四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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