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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就业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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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过渡性就业?
  过渡性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实现正规就业前,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起来,通过就业派遣的方式,安排他们在过渡性就业基地从事一些临时性、灵活性的社会公益性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提高职业技能,为尽快实现正规就业创造条件的一种新的就业形式。
  2、哪些人员可以从事过渡性就业?
  市内四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具备就业条件、市场就业困难的群体,包括: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夫妻双下岗或失业以及一方下岗、一方失业的人员,7—10级工伤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家庭生活困难、就业要求迫切的大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及“协保”人员。
  3、如何参加过渡性就业?
  按照过渡性就业基地提供的岗位区域分布,过渡性就业人员由市、区、街三级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招聘、派遣。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协保证》及本人身份证等证件,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招聘专场或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名。
对派遣到过渡性就业岗位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过渡性就业派遣单》,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过渡性就业手册》,下岗失业人员持《过渡性就业派遣单》和《过渡性就业手册》到过渡性就业基地报到。
  4、从事过渡性就业的期限和劳动时间有何规定?
  从事过渡性就业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下岗失业人员在过渡性就业基地劳动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28个小时,实行单班制,其他时间可参加技能培训或寻找正规就业岗位。
  5、过渡性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过渡性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平均400元的标准给予劳动报酬。另外,按实际出勤和工作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奖金,由过渡性就业基地统一发放。
  6、过渡性就业是否确定劳动关系?
  过渡性就业是一种灵活性、临时性的特殊就业形式,下岗失业人员在过渡性就业期间用人单位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会保险。
  7、过渡性就业人员应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过渡性就业人员应积极寻找就业岗位,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封存其失业保险金;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或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停止其过渡性就业工作;对过渡性就业人员由于工作态度等原因被辞退的,不再给予政策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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