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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内容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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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2、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劳动监察人员有哪些职责?
  ⑴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⑵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
诉;
  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职工发现哪些劳动违法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⑴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⑵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从事国家禁忌劳动的;
  ⑶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禁忌劳动或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⑷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⑺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⑼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5、如何确定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6、职工举报劳动违法行为,应当说明哪些情况?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
  (二)有明确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内容且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三)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且属市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时限有多长?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8、职工可以采取哪些方式举报劳动违法行为?
  职工举报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当面口述举报、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等方式。接受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的,由接待人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由接待人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
  9、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措施有几种?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10、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山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1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什么情形之下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13、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
  (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凋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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