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做好协保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3〕64号)规定,每月按时发放两项补助;根据《关于继续做好协保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出中心工作的通知》(青劳社〔2001〕139号)规定,每月按时发放协保金;根据《关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0〕248号文)规定,每月按时发放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