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地转递毕业生档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毕业生档案转递的范围是指应届非师范类本市生源毕业生和在青岛辖区范围内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接收的符合当年国家和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毕业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 第四条 大中专学校要按照毕业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毕业生档案,于毕业生派遣后一周内集中送到或通过机要通信渠道发送到档案管理单位或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档案管理单位要按规定及时提取毕业生档案。其中市直各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档案由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提取;各区(市)所属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档案由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提取;“三资”、私营、股份制等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档案由其人事代理机构负责提取。
第三章 档案转递程序
第六条 毕业生档案集中转递时间为每年8月中旬到9月底。特殊情况应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提取。 第七条 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时应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提取人姓名及提取毕业生档案名单。提取二次派遣和改派的毕业生的档案还需出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 第八条 转递毕业生档案时,交接双方应认真清点档案材料及转档件数,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毕业生档案转递单上签署交接人姓名、转档件数和转递时间。毕业生档案转递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 1、转来的毕业生档案材料不齐的; 2、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接收的毕业生档案; 3、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提取毕业生档案的; 4、提档单位提取非本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的; 5、提取未办理二次派遣或改派手续毕业生档案的; 6、毕业生提取本人档案的; 7、其它不符合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条 毕业生档案是反映毕业生学习各阶段情况的重要原始资料,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或其人事代理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和保管毕业生档案。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档案管理单位不提取按规定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的; 2、违反档案管理规定任意抽取或增加档案内容的; 3、因个人原因造成毕业生档案丢失的; 4、其它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即墨、平度、胶州、胶南、莱西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根据本区(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