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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2008 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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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8 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 〕29 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 〕19 号)有关规定,现将2008 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类别、级别的成绩,全国通用标准为60 分(试卷满分为100 分)。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至评审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止。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外语考试成绩应达到全国通用标准。  
  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的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为55 分。达到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成绩要求的,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符合《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 〕19 号)中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全省当年有效使用标准放宽至45 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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