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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四方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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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我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物业管理工作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实行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负其责的物业管理工作体系,形成物业管理的整体合力。区政府成立四方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指导和协调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立全区物业管理网络联系制度;
  (三)负责建立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并对全区物业管理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 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对区内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的物业管理区域,按有关划分的规定或办法进行划分;
  (二)负责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工作;
  (三)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
  (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对投诉内容及时调查;
  (五)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及时向市物业办反馈相关情况;
  (六)负责全区物业管理的建档工作,建立和完善区物业管理小区基础档案、企业诚信档案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档案;
  (七)负责本区内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指导和推荐工作,参加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区(大厦、工业区)的考评工作;
  (八)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员的选举、换届工作;
  (九)对区内经修缮和改造后的旧住宅区积极推行物业管理;
  (十)监督管理全区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工作;
  (十一)负责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营造规范发展物业管理的舆论环境。组织全区内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参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培训。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和社区发展需要提出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意见;
  (二)指导本辖区的社区居委会协助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开展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改选工作;
  (三)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情况下,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四)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召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有关物业管理的问题;
  (五)对本辖区各物业管理区域不同利益的诉求,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处,以维护本辖区社会稳定;
  (六)协调、指导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工作。在接到业主的书面申请或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后指导业主大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依法采用其他的物业的管理方式;
  (七)本辖区旧住宅区的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后,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积极做好推行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的协调工作,对居民(业主)入住情况及时跟踪、掌握动态;
  (二)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本社区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参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改选工作;
  (三)监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四)协助业主委员会调处有关物业管理的纠纷,听取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区城管执法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区物价局做好区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对物业管理企业在价格方面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区政府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行业的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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