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中文 | ENGLISH | JAPANESE | KOREAN
  用户名: @ 密码:
首 页 | 走进四方 | 政务公开 | 在线办事 | 互动交流 | 数字地图 | 信息订阅
  当前位置: 首页 - 服务事项 - 公告、通告、公示
【标  题】四方区公用事业工程在居民小区内施工管理办法
字体:【】 【】 【  
  为加强四方区居民小区内公用事业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四方区的区容区貌,提升四方区的城区形象,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青岛市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四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公用事业工程,是指供热、供(节)水、燃气等管道铺设工程和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电缆线路地下铺设工程以及以上所列工程相关管道、线路的检修工程。
  二、承担公用事业工程的经营企业,应当主动向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报在四方辖区范围内公用事业建设方面的总体发展规划及数据资料,并定期提报在四方辖区内的有关工程计划和进展情况。
  三、公用事业工程在居民小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主动与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协商并签订施工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由社区居委会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汇报并报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协议双方应当各自履行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协调配合,保障工程顺利施工。
  四、工程需要挖掘市政道路和占用小区绿化带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到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审批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建管局公用事业科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以便于现场管理和督查。
  五、公用事业工程在居民小区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并自觉接受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和小区居民监督。
  六、按照城市管理属地化原则,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辖区内公用事业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并将此项内容列入对街道办事处城管工作的考核,作为评先创优的依据。
  七、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全区公用事业工程的施工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障区内公用事业工程的顺利施工。
  八、公用事业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建管局公用事业科牵头并协调区市政管理办公室、绿化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共同参与,成立联合验收小组,对公用事业工程所涉及到的道路、地面、绿化带等方面的恢复及施工垃圾的清运等情况进行验收。
  九、对验收发现的问题,联合验收小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施工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十、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小组应提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本办法由四方区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使用帮助 常见问题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中共青岛市四方区委、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主办 区委、区政府计算机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航天四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技术支持与服务
鲁ICP备05029725号 建议使用IE6.0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