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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经局举办服务业领域利用外资新政策专题培训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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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是我国进入“入世”后过渡期、履行“入世”承诺的关键一年。近期,国家商务部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取消了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的部分限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准确把握审批尺度,近日,区外经局内部就服务业领域利用外资政策的新变化进行了专题培训。
  一是商业领域。《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从事批发、零售等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和申报程序做了进一步明确,即:自2006年3月1日起,除经营特殊商品、有特殊规定的商业企业外,均可由青岛市外经贸局审批。
  二是汽车销售领域。《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项目申报备案材料》对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申报程序和材料做了明确规定。目前,汽车销售领域虽对外资放开,但须转报商务部审批。
  三是国际货运代理。《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规定自2005年12月11日起可以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代企业,注册资本最低要求取消限制,实行国民待遇,除经营国际快递业务须转报商务部审批外,均可由青岛市外经贸局审批。
  四是租赁业。《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5日起施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由青岛市外经贸局审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除符合上述条件外,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美元,须转报商务部审批。
  五是职业介绍机构。根据《关于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的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设立独资职业介绍机构,但注册资本不少于12.5万美元,设立程序参照《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由青岛市外经贸局审批,但须由劳动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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