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核实,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请和受理 1、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2、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在十四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的领证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证明; 4、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5、持《一孩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三、决定和送达 1、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予以发证,并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和保存。 2、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做出驳回独生子女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告知和执行 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送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督促其依法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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