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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服务事项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
服务对象:
有违法生育现象的流动人口
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办理机构:
四方区人口计生局
办公地址:
鞍山二路48号
乘车路线:
20,36,126,210,219,229,309,310,319,372,378等鞍山二路站
联系电话:
83757208
监督电话:
8375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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