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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服务对象: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一)调查取证
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派遣不少于2人的执法人员进行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制作笔录。
(二)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作出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送达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执行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理时限:按规定时限办理
办理机构:四方区或青岛市人口计生委
联系电话:83757208
监督电话:8375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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