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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区审计局职责(编制依据《审计法》) (一)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与政府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七)对区政府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九)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进行审计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