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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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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根据国统字〔1996 〕249号文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在 2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建设项目,均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其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均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手续。
  济南铁路局、省黄河河务局系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跨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山东省统计局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四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
  第五条 建设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项目预算等材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经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需携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及其他主要验收资料,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统计部门审查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后,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向其宣讲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并发放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统计台账及有关业务资料。
  从事投资统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项目投资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应当及时选配合适人员接替,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是建设项目已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的有效证件,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随时对其进行查验。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的管理,一旦丢失,应立即到统计部门补办。
  第九条 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依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拒报统计资料或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论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处伍千元至伍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补办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关于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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