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应提交材料: 第一次初步审批(审核)需提供: 1 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 董事会决议; 3 合并(分立)协议; 4 合并(分立)前,各公司合同、章程; 5 批准证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验资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7 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8 债权人名单,各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9 新合同、章程; 10 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简历、委派书; 第二次正式批复需提供: 公告证明及公告后的报告; 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涉及国有资本的需提供股权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必须报送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签署的意见;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