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步伐,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聚集,形成区域经济比较优势,推动我区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凡进入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的工业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区的有关政策外,享受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的特殊优惠政策。 1、对来我区园区(楼宇)投资的投资者(包括区域内大中型企业利用闲置资产在我区新注册的企业),其年纳税区级所得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及20万元以下的,入园(楼)三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实际纳税区级所得的50%、40%、30%、20%进行奖励。 2、对园区(楼宇)内原有企业,其年纳税区级所得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至50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及10万元以下的,入园(楼)三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实际纳税区级所得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40%、30%、20%、10%进行奖励。 3、鼓励园区(楼宇)内原有企业利用厂房、门头房等闲置资产进行招商引资。租赁方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对原有企业收益(即租金)所产生的税收(区级所得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全部奖励原有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以区级所得的50%奖励原有企业。 4、国内知名大企业和重点科研院所在园区(楼宇)内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按照《关于修改印发〈引进国内知名大企业和重点科研院所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青经合办〔2002〕56号)有关政策进行奖励。 5、外地企业入园(楼)的企业投资人,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 6、入园(楼)企业招用“4045”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就业群体的,经劳动保障、民政、税务等部门确认符合要求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7、区财政设立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园区的支持、引导和奖励。 8、对于为兴办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沿街企业将原先破旧厂房进行整修、粉刷和装饰所投入的改造费用,区财政按照企业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 9、对各街道办事处、区属部门与企业联办的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经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主办街道、部门3万元奖励。 10、园区(楼宇)企业年纳税区级所得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按其当年实际纳税区级所得的6%给予主办街道、部门一次性奖励;三年内分别按其当年实际纳税区级所得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8%给予主办街道、部门一次性奖励。 11、对其他未涉及的有关事宜,在具体实施中可协商议定,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以及特事特办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