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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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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或单位名称:四方区卫生局
  许可和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事程序:申请;审核;变更登记。
  许可条件:
  
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登记程序为受理申请后45天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承诺:实行服务承诺和首问负责制,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补办的书面予以说明。
  监督投诉电话:3723104
  卫生局医政科电话:376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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