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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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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或单位名称:四方区卫生局
  许可和服务项目: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办事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事程序:申请;审查、实地考察、考核;发证。
  许可条件: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能力。
  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后45天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承诺:实行服务承诺和首问负责制,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补办的书面予以说明。
  监督投诉电话:3723104
  卫生局医政科电话:376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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