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或单位名称:四方区卫生局 许可和服务项目:医疗机构校验 办事依据: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办事程序:申请;校验;答复。 许可条件: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评审合格; 符合登记许可事项。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和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 办理时限:受理校验申请后30天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服务承诺:实行服务承诺和首问负责制,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和服务项目,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补办的书面予以说明。 监督投诉电话:3723104 卫生局医政科电话:3761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