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24条、25条规定的夫妻,可以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将下列材料报请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1、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 2、《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表》; 3、当事人具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4、男方户籍在外地的,需提交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申请人承诺申请情况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否则负法律责任。 二、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生育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生育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属于本机关审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格式,材料齐全无误,应当场受理,并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决定书》; (四)属于本机关审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应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其修改处加盖说明,无误后出具《生育证申请受理决定书》。 (五)属于本机关审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写《生育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街道办理二孩生育审批的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当即时填写《办理生育证申请材料登记表》,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办理生育证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街道存档备查。 出具的上述书面凭证,应当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审查 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情况,并由核查人员签字。核查中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时,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四、审批时限 (一)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生育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全部上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补正期间除外)。 (二)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办理生育证决定书》,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决定批准生育,《生育证》逐级发至申请人;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不予办理生育证决定书》决定。 注: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或青岛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向申请人出具《决定延期办理生育证通知书》,告知延长期限的理由。 区计生委作出的准予生育二孩决定,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情况,以不同形式予以公开,并允许公众查阅。 五、送达 街道办事处应在区计生委的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生育证送达申请人,送达时应当由受送达人在《生育证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